我们现在合伙开了家店三股。 现在其中一个他想过完年如果生意不好她要撤股要求我们给她6万(她投入都没6万),我们不同意她说就把店盘出去,但我们其他两股不同意盘店 我们是不同意的,所以现在签合同想在合同里面加条:在未休假或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3天或者一个星期未到店视为放弃股权。这个可不可以加算不算霸王条款? 我现在就是让她现在走给她投入的钱还她,过完年走的话一分没有,这个做法合理吗?
2025-03-07 22:02您好!关于您的情况,我建议您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您和您的合伙人之间形成的是一个合伙关系而非股份公司,因此,在任何情况下,您的合伙人都不能单方面决定是否离开合伙关系,除非得到所有合伙人的同意。 其次,即使您的合伙人提出解散合伙企业的要求,也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才能进行。如果您认为您的合伙人可能有违约行为,可以尝试通过协商解决,但请确保您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您的主张。 再次,您提到的“3天或者一个星期未到店视为放弃股权”这一条款似乎过于苛刻,可能会被视为一种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可能导致纠纷的发生。因此,建议您与您的合伙人进一步沟通,了解其真实意图,并寻求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最后,如果您担心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建议您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帮助您处理此事,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