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原来农村的非农业户口人员,80年代的时候我的妈妈是共销社的时候职工,2000年的时候因为历史原因供销社破产我的妈妈成了下岗工人!我也一只在农村生活,没有参加工作!我们是农村的非农业人口,户籍所在当地!像我们这种情况可不可以划分责任田?队上的干部说我们是非农户口是否合法?请尽快回复,谢谢?
2024-10-14 04:14您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是,对于已经实行了“四荒”使用权流转的地块,如果农民集体与使用人签订了合同,并且依法履行了相关的手续,则该地块的土地所有权归使用人所有,而不是农民集体所有。 因此,在您和您的家人的情况中,由于您母亲曾经是供销社的职工,而且现在已成为了下岗工人,这并不影响你们享有耕地的权利。只要你们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了相应的手续,就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待遇。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