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我1998年分得了1.88亩土地2002年和前夫离婚,当时未对土地进行分割,土地由他-直耕种,2016年起诉要回承包地1.88亩,可他在地南头挖了长约二十米,深三四米大坑,并种了树,我重新起诉,要求排除妨害,移走树木,添平大坑,可法院说,这大坑是在2016年判给我之前挖的,不能添,最多把树木移走,问一下,我是1998年签的承包合同,怎么能从2016年算,法院做法对吗。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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