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15年底,我和朋友等三人驾车去买狗,当时我开的车,车是张某借来的车(张某也就是买狗的人)回家的路上在国道上又见到走失的三条流浪犬,于是张某让我停下了车,经过我们的劝阻无效后,张某还是把流浪犬抱上了车,次日失主自己本人找到张某家说明了缘由后,张某无条件的把捡到的三条后归还给了失主,当时失主表示很感谢同时拿出五千元现金作为酬劳,但被张某拒绝了!后被民警知道后,陆续把张某,陆某还有我,被一一定性为盗窃团伙,17年的9月张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期一年,陆某背叛有期徒刑10个月缓期一年,而我被判两年管制!后来我们三人同时上诉到中院,数日后中院裁决还是维持原判,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像我这种案子怎么能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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