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父母出资大部分购买的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再写赠予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存在闹离婚期间他们按照买房时间补赠予合同的情况怎么办。
11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获得的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双方名下,且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该房产应视为双方共同所有,无需另行约定。因此,在离婚时不需要再写赠予合同。 至于你提到的“闹离婚期间按购房时间补赠予合同”的情况,这种情况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补签赠予合同的行为应当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即结婚后至离婚前这段时间内。如果您认为存在此类行为,建议您及时与对方沟通,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