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约翰与琼斯为同- -公司的好友,某日两人相约到曼哈顿酒店吃饭,半路上琼斯突然连声说表示道歉,称其原已经约了其他女朋友一起过周末,无法陪同约翰共进晚餐。约翰心情大坏,周一竟到法院起诉琼斯违约,请求法院判决其精神损失费1000美元。 请问:琼斯承认双方之间有共进晚餐的约定,但与约翰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的主张是否成立?如何理解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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