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住宅小区的部分业主以A物业服务公司没有与业主或开发商签订物业服务共同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A物业服务公司认为自己是经过原在该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B物业服务公司的同意,接替B物业服务公司继续在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虽然开发商未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小区物业委员会成立后,也未聘用A物业服务公司,而是与C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在B物业服务公司撤走后至C物业服务公司进驻小区之前这段时间内,A物业服务公司实际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因此,其有权收取物业服务费和滞纳金。业主们却认为,开发商和业主委员会都未聘请A物业服务公司,也未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之间未建立合同关系,也就无所谓交纳
2017-10-19 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