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人是天津市蓟州区人,后嫁到湖北安陆市,几年前与前夫离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儿子归前夫扶养,女儿归我抚养,但是到时离婚协议上未说明女儿抚养权问题,因为女儿当时属于超生,没上户口,协议书就没有提及此事,离婚后去卫计委给女儿办理了户口并上在了我的户口本上,现在与现在老公结婚满三年按政策可以投靠老公迁回天津,但是接受地民警说我的离婚协议书上没有提及女儿一事,不与办理,说要补充女儿的抚养权问题到协议中,才能受理,我想问这事怎么办,如果补充协议去哪里办理。
2025-08-05 10:08您所描述的情况可能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首先,关于您的女儿抚养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即使离婚协议书中未明确指明女儿的抚养权归属,也不影响其作为您的孩子的一部分,并且需要得到适当的照顾和抚养。其次,关于户口迁移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公民应当随父或者母中的任何一个迁徙。但考虑到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以及户口迁移的复杂性,建议您与当地户籍管理部门沟通,了解具体规定和流程,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障。最后,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可以通过向有关政府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解决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