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生产伪劣销售产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有一样吗
15天前《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二)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 (四)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五)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六)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七)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所称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实际所得的违法收入。 综上所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构成生产伪劣销售产品罪。而《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伪劣产品罪,是销售者故意明知其销售的产品为伪劣产品,仍进行销售的行为。两者虽都属于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但前者强调的是生产过程中的伪劣行为,后者则侧重于销售过程中伪劣产品的存在。因此,虽然两者都属于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范畴,但在具体定性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生产伪劣产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