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自幼残疾孤寡的弟弟,60多岁了一直靠吃低保生活,2016年底因脑出血住院治疗,费用都是民政出的。出院留下后遗症半身不遂生活不能自理,由民政部门给送到集中供养福利院,直今他在福利院生活费都是自费,每月交700元,这些钱都是他没病之前亲戚和朋友资助的大概有一万多都在民政部门保管每月由民政往福利院交生活费,除此还有在外流失的几千块钱民政也清理回去保管了。民政说只要他本人手里有钱就得自付,没钱了民政管,说他不属分散和集中供养的人群,民政说他本人要是没钱了,民政管。现在他本人的低保仍在民政。现在他又检查出淋疤瘤,良性,恶性还没确诊,民政说要是恶性的话治疗费用很大得十几万,咨询这笔钱由谁出?
2025-09-26 11:16您提到的情况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障、社会保障以及民事纠纷等。 首先,关于您的弟弟是否属于分散或集中供养人群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其具体情况。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残疾人应当纳入分散供养范围,而精神病人则可以纳入集中供养。因此,在您的弟弟患有疾病并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确实可能被认定为分散供养对象。 其次,关于医疗费用的承担问题,如果您的弟弟不幸患上恶性淋巴瘤,并且需要进行大额治疗,那么这将是一个重大医疗支出,需要考虑如何合理分担。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其在扣除现有医疗救助和其他收入后,再给予一定的经济援助。 此外,关于低保问题,民政部门有权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家庭实际情况来确定低保标准。如果您认为该标准不合理或者不公平,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争取更合理的待遇。 最后,建议您及时与当地的民政部门沟通,了解具体的政策规定和程序流程,以便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