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7.长泰县陈巷派出所经我父亲同意配合将王玉全送到平和精神病医院治疗。2016.10.17,我到医院接王玉全岀院,医院表示王玉全是派出所送过来的,出院必须由派出所同意才可以,我多次向医院表明派出所是配合家属的,也至电向平和卫生局反映情况,卫生局告知我医院有派出所出据文件,不许王玉全出院。之后我向长泰信访局反映情况,信访局表示派出所并未以书面或口头告知医院不许王玉全岀院,医院行为处犯精神卫生法第四十四条。派出所确实有文件,但医院和卫生局都不给我看,求助
2024-07-17 01:18关于您所描述的情况,可能存在以下几种可能的解决途径。 您的父亲作为监护人,有权决定王玉全是否需要住院治疗。如果您的父亲同意配合医院进行治疗,并且医院已经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医院可以拒绝您要求王玉全出院的要求。 如果您认为医院的行为违反了精神卫生法,您可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您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医院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您对医院和卫生局的行为不满,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具体而言,您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医院和卫生局赔偿给您造成的损失。 最后,如果您认为医院和卫生局的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如申请国家赔偿等。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您遇到此类问题,请及时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咨询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