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租了一个房子,是月付的,但是签合同上面写的,出租日期 自2017年5月31日至 年11月30日 。我住完这个月就要不住了,但是房东说,让我转租出去,然后把押金还给我,如果转租不出去押金不给我,这样合理吗,谢谢解答
2024-11-02 22:22您好,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存在一些可能存在的争议点。首先,您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写明了租期为“自2017年5月31日至2018年11月30日”,这意味着在租赁期间内,您的租赁期限是从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因此,如果您于某个特定月份提前终止租赁关系(比如2017年6月),则您需要支付剩余租赁期间的租金,并且通常情况下,您也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关于房东要求您将房屋转租给他人并退还押金的问题。根据一般的法律规定和习惯做法,当租赁关系结束时,如果承租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退房手续或未及时返还押金等费用,出租人有权依法追讨欠款,并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东确实有权利要求您将房屋转租出去以保障其权益,则您可以考虑是否愿意接受这一条件,并且协商确定具体细节。 总之,建议您与房东沟通清楚上述条款的具体含义和执行方式,以便达成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同时,考虑到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机制,您可能还需要考虑是否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和义务。希望这些建议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