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免费请问大家,一对夫妇离婚了,在2011年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协议已经签了,是民政局一式三份的那种,民政局留一份,男女双方各一份。但其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房产问题写的是夫妻双方婚后没有购置房产,不存在财产分割。 而实际上2010年的时候有两套房子,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男方知道房子的存在,但2011年签订自愿离婚也没有提出异议,房产证上仅写了女方一个人的名字,现在房子是不是只属于女方一人呢?
2025-10-04 14:27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关于房产的问题存在争议。首先,您提到的协议是在2011年签署的,并且在协议中明确表示夫妻双方婚后没有购置房产。然而,实际情况是双方在2010年时确实拥有两套房屋,这可能是因为之前的结婚登记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误解或疏忽。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您的妻子仍然主张这些房屋属于她个人所有,那么法院可能会考虑以下几点。 证据。您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两套房屋确实是您和您的前妻共同购买的,而不是一方单独购买。例如,买卖合同、付款记录等都可以作为支持证据。 时间线。考虑到您和您的前妻在2011年签署了离婚协议,而在离婚后才意识到之前并没有将这两套房屋登记为共同财产。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当时的情况复杂或者沟通不畅导致的。 协商与调解。如果双方能够通过协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寻求婚姻家庭领域的专业人士的帮助进行调解。调解过程可以帮助双方找到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案,避免进一步的纠纷。 法律途径。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您可以在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的过程中,您可以提交相关证据,说明您和您的前妻曾经共同拥有那两套房屋的事实,并请求法院确认它们属于共同财产。 总之,为了确保权益得到保护,建议您尽可能地收集证据并采取积极措施来解决问题。同时,也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帮助您处理相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