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写欠款案结案文书,仅经手人签名,无公章合法吗?
16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单位在处理欠款案件时仅由经手人签字,而没有加盖公章,则可能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因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只有盖章才能体现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综上所述,企业单位在处理欠款案件时,应确保所有的文件均经过有效签署,并且印章齐全,以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关注合同是否经过有效签署以及印章的真实性,以判断合同是否真实有效。因此,企业单位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文书的规范性和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