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部发(1999)8号文与身份证法有抵触,退休年岭以那个为准?
2025-05-05 23:3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团体、企业单位中由国家编制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应该退休”。该通知并未涉及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使用,因此不涉及“身份证法”。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由此可见,公民个人的身份信息在有效期内是可以变更的。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劳社部发(1999)8号文与身份证法并不冲突。如果您对具体法规有疑问,建议向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咨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