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018年3月5日,张三个人出资30万元,在工商局注册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名称叫做“好吃大酒店”,张三是企业负责人。2019年8月1日,张三出资50万元,李四出资40万元,成立了“好料理有限责任公司”,张三是法定代表人。在经营过程中,王五向“好吃大酒店”和“好料理有限责任公司”送货,被拖欠货款100万元,其中“好吃大酒店”拖欠30万元,“好料理有限责任公司”拖欠70万元。 问: 1.王五能否直接起诉张三个人归还货款100万元?为什么? 2.如果分别起诉,其中的30万元应当起诉张三个人,还是起诉“好吃大酒店”?为什么?
2021-01-04 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