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饮食店仅有煮粉业务,环保部门能以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达标进行处罚吗?依据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第八项,罚款一到十万元,有第三方的检测报告作为证据,请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气体属不属于恶臭气体?这种处罚是否合规(本市没有先例)现在已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七日内可以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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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行政处罚条例有明文规定,如果您不服的话可以上诉,或者请求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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