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5.9-2016.9租赁了一个房屋用于生产,租赁合同一年一签,去年九月合同到期,我们也因房屋动迁原因搬离,房租已全部缴清,只欠1200元电费(其实也不欠,因为另外一个合伙人将电费私吞而没有交给房东),房东以此为由扣押了部分设备和产品,还要求我们支付2016.9至今的房租,请问这种情况法律如何认定?
2024-10-14 05:4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租赁合同中通常会约定租金支付方式。在您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可能也包含了相应的条款,明确约定了租金的支付时间和金额。 如果您的租金已经按时缴纳,并且在合同终止时,双方并未对剩余未付租金达成新的协议,那么房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您的财产或要求额外支付租金。 此外,如果您认为房东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存在欺诈行为或者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考虑向当地的消费者保护组织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请注意,上述信息仅作为一般性建议,具体情况应结合当地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如有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