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桌上吃饭,对方两人先动手打我,把我打倒致我头部身体多处伤害,经法鉴定为轻微伤害,而对方现有一人在打我时脸部受伤,现在做鉴定可能是轻伤害,想问,这是谁的责任,该谁负责
10天前您所描述的情况涉及到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即“轻伤”以上伤害的故意伤害行为。 在您的情况下,如果您被对方打倒并导致头部及身体多处伤害,这可能属于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并且可能导致轻伤或重伤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您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您的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至于对方一人在打架过程中脸部受伤的问题,这与您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无关,因为这种伤害是意外事件而非故意伤害,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综上所述,在您的情况中,您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您的伤害造成的损失,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方也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建议您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