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 999年8月24日下午点:执行和解协议,地点:常熟市五星办事处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常熟市支行 被执行人:常熟市汇丰工贸(集团)公司 其体内容…… 请问:本文书及四个人签名都是经办人一手操办写 的,况且二单位都无公章,合法吗?
17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因此,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协商、友好合作的精神进行沟通与协商。在本案中,申请人为中国建设银行常熟市支行,被执行人为常熟市汇丰工贸(集团)公司,双方因借款合同发生争议,申请人在提起诉讼前已与被执行人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并签字确认。 关于文章中提到的“执行和解协议”以及签署人的身份合法性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签订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关键在于是否经过了法院的认可或裁定。如果该和解协议已经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或者被裁定有效,则可以视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然而,仅凭一份未加盖任何印章的和解协议文件,很难证明其真实性或有效性。因此,建议申请人在提交和解协议后,通过向相关机构查询和了解协议的真实性,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并能够得到有效的认可。 同时,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建议申请人在签订和解协议之前,详细阅读和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此外,也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帮助审查和解协议的内容,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