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我17年10月进到一家培训机构,公司说要上满一年才给交社保,19年四月份怀孕,6月份开始交的社保,工作到8月份公司换老板了,我怀孕八个月就是2019年10月底回家的,没有办理辞职手续,只和老板谈话了,因为我到生的时候还没有交满一年,我大概意思就是让公司继续帮我交社保,我把钱给到公司,交满12个月就申请生育津贴,这样公司也不用支付工资给我她当时答应了,我有谈话录音,她还说这是国家发的钱
2020-11-04 10:44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即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