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巴追尾,于大巴上的本人头部流血身体受伤,后有一人主动微信联系本人商谈后续治疗保险事宜,且承认肇事大巴对我造成的伤害,因未对误工费赔偿达成统一意见,本人见此人微信号昵称即为某客运公司网址,主观上即认为肇事大巴为此客运公司所有,故对此客运公司发起诉讼,立案后此被告反映肇事大巴非此客运公司所有,且因为起诉案件致使此客运公司无法贷款完成合同发生经济损失,现此客运公司反而要求本人对其合同违约金进行赔偿,请问本人因错告无意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法律上讲本人是否该赔偿其经济损失?本人是否该承担此责任?望律师您能给予解答!感谢!
17天前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您在本案中没有直接控制或影响到事故的责任方——肇事大巴的所有权。因此,您在向被告(肇事大巴所属的客运公司)主张损害赔偿时,并不具有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 关于您所提到的“误工费赔偿”,由于您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遭受了实际损失,因此您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成功获得误工费赔偿是合理的。 其次,关于您提出的“原告应否赔偿被告经济损失”的问题。如果被告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经济损失确系由您的过错引起的,并且这一事实已经经过法院确认,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您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总之,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确保所有的证据都得到充分的考虑和审查,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