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在2016年6月到2016年12月购买了548条公民个人信息!以后就没买公民信息了!但在2018年2月被抓捕!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判刑8个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司法解释是2017年6月1号施行!我想问下能用新的司法解释判以前做的事吗?如果在2017年5月30号前做的事应该不属于司法解释适用范围内!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最多是违法不属于犯罪!司法解释的追溯力应该只在施行后尚未处理案件或者正在处理案件才有用追溯力!在司法解释施行后新办理案件司法解释的追溯力不适用!这么说法院是错判吗?可以翻案吗
17天前首先,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朋友在2016年至2018年间购买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且在2018年被判处8个月的有期徒刑。关于您提到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该解释于2017年6月1日实施。 从法律角度来看,司法解释主要针对的是2017年6月1日后的行为进行规定和指导,因此在解释实施之前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应如何处罚并不是其直接考虑的对象。也就是说,在2017年5月30日前的行为,即使是在司法解释施行之后被捕,也不属于司法解释适用范围,因此不应被视为犯罪行为。 然而,对于已经实施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您的朋友在2017年5月30日前确实犯有相关罪行,那么他可能需要对此承担责任并接受相应的惩罚。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他的行为就完全合法或合理,因为刑法中的罪名是基于客观事实而定的,而不是仅仅基于时间点。 如果您认为判决存在错误,您可以向有关的司法机关提出上诉。但是请注意,这个过程可能会涉及到复杂的程序和法律细节,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也提醒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任何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