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9-08-07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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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是最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官方网站。

2019-08-07 13: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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