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质权和民事质权形成法律关系的不同
2019-06-28 15:33营业质权与民事质权的主要区别有: 1.营业质权的质权人只能是经批准从事营业质业务的法人 我国有关部门为了规范典当业的发展,对典当行的注册资本金、从业人员、安全制度、安全防范措施等方面都作了强行性规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从事典当行者,只有经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可营业。而民事质权人只须是债权人,并无其他限制。 2.营业质权的出质人只能为债务人,而不能为第三人 营业质权的出质人又称当户,他将自己所有的或者有处分权的财产交付给典当行占有,取得当金。当金即为金钱债务。也就是说,营业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债务人所有或享有处分权的财产,而不能是第三人的财产。 3.营业质权有限度地适用关于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 在民事质权,当事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物的所有权即转归质权人,此所谓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学说上一般认为,营业质权不适用禁止流质契约的规定。但是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43条的规定,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只有当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上述规定意味着所谓“营业质权不适用禁止流质契约”的结论,在我国现行法上只适用于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营业质权,而对于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营业质权,同样是适用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