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兄弟有一个案件,2014年12月2日,瓮安县平定营镇政府和营定街村长刘文违纪违纪、滥用职权,颠倒是非双方勾组共同出具伪证,性质恶劣,恶意欺骗瓮安县法院判决,法院错误判决,把伍永芳勘测属于自己的耕地征收补偿款和林地征收补偿款239750.63元判决给集体,过后经高院发回原地再审,伍永芳的案件终于真相大白,伍永芳所勘测的面积属于自己合法权益,请问?像镇政府出具伪证,虚假诉讼,性质恶劣,镇政府和法院能赔偿损失吗?须然补偿款在自家手里但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少,各种费用10多万元。请求帮帮指点。
2024-07-16 00:23关于您提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政府和村长的行为导致了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政府和村长赔偿因他们的行为给您带来的损失。 同时,您也可以考虑寻求其他途径来解决您的问题,例如通过调解或仲裁等方式。但是,具体赔偿数额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具体的案情进行计算和确定。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差异或其他因素而有所不同。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或者有其他的疑问,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