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您好,2016年底我结婚,2017年1月和老公共同贷款买房,当时商业贷款利率是5.0,可以优惠0.1,即4.9。但是由于我有信用不良记录没办法享受0.1的优惠,老公说没关系也多不了多少钱,每个月多给100利息吧。现在4月我们打算离婚,房子他主动提出要,但是当时我给的首付他要年底才还清,请问因为我而不能享受的利息优惠损失怎么算?我觉得当时他没有提出异议相当于已经默认,而且房子我可要可不要,有能力一个月内拿钱出来把他当时给的首付还给他。求组如果他要房子,我要补损失给他吗
6天前在您与配偶共同购买房屋并以共同名义申请按揭贷款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在此情况下,如果您未能按时归还贷款导致贷款违约,您的配偶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利息优惠的问题,通常情况下,银行会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为其提供不同的贷款利率。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借款人没有享受到优惠利率,银行仍然有权按照约定的利率收取利息。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您的配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并赔偿由此给您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外,建议您在离婚过程中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无法按时偿还贷款以及遭受了经济损失,以便在法庭上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