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号拿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部门通知12月17号到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方未到场。可以双约定次日进行调解吗?
2026-03-09 20:57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驾驶人醉酒驾驶或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您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告知需要在指定时间前往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情况下,您可以与对方协商是否可以在第二天再次安排调解。如果对方没有到场,则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