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购买169平房屋,实际测量面积相差10多平方,房屋差价款6万余元开发商虽然立下欠条但是一直不退还,2011年8月25日无奈之下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以房屋差价款抵扣暖气费每年3636元和车位费每月300元,期间开发商又多次找理由又不给抵扣暖气费,2015年又擅自将车位费提高至500元,但是没有重新签订合同,然后今年说我的差价款已经抵扣完毕了,但是实际上应该仍然剩余2万余元,合同上写明在开发商为小区提供供暖情况下,同意从我房屋差价中扣除暖气费,实际上供暖是由暖气公司提供,我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剩余欠款?是否可以主张我差价中不得扣除暖气费,并且车位费应该按合同所写300元扣除?
2021-01-08 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