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终审后,因被告不积极履行规定,导致判决须经过四个多月的执行到位,请问这四个多月的损失如何主张,谢谢!
2019-04-03 11:25您好,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可以请求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用、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