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村委会的公章被原村主任偷盖,盖章时己不任职,印章有文书保管着的,该章盖出后造成我们村损失180万元的经济损失,原城际拆迁工程的项目,本不该是村里付款,由于工程无合同,无招标,工程实施均为原主任个人私相授受,当私下授受的项目盖有村委公章后,工程方通过上诉法院,一审、二审均宣判村委会败诉。后经发现现主任在不知情的前提下,盖章。群众举报公安后,公安以不属公安管辖范围为由,发出了不予调查处理通知书,那么这样的案例应有来谁查,公安不作调查范围处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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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属于合法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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