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上写明2017年11月10日赔偿3万,剩下的两万2018年2月10日前付清,如未按上述期限支付,则按总数七万元赔偿,现在情况是在2017年11月10日我们没有拿到赔偿的3万块,被告人在2月10日前把五万元一并支付,这样算违约吗
7天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如果在2017年11月10日时,你们确实未能收到赔偿金中的3万元,那么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因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是2018年2月10日前,而被告人在2月10日之前已经支付了五万元。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是否构成违约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合同的具体条款。如果合同中关于支付的时间有明确的规定,且被告人的行为与合同约定不符,那么可能会构成违约。 违约责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违约责任规定(例如罚款或诉讼费用),并且被告人违反了这些规定,那么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双方之间的关系。如果有证据表明,被告人的行为是为了履行合同义务,比如为了保护原告的利益或其他合理的理由,那么这种情况可能不是违约。 总之,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仔细审查合同的具体条款,并充分考虑双方之间的关系等因素,以做出准确的判断。如果您对具体的情况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