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名残废军人的子女,父亲曾是淮海战役的一等残废军人,后来回了原籍。因为父亲是个残疾生活上得有人照顾,自己又无儿无女,要求配偶要带有孩子的。所以在1979年经人介绍母亲带着我们姐妹三个就嫁了过来!在1985年由上级领导安排经本村队长之手分得我们生活用地4.2亩.父亲去逝后母亲又体弱多病,无能力耕种此地便转交侄子代为管理,期间侄子又外出经商造成此地长期荒废,后被小学校占用作为操场。在2003年与2007年之间两次向村委会催要至今无果!按照国家30年土地使用不变动,我作为子女是不是应该享有此地的使用权?现在村委会和乡政府依我是带过来的孩子为由拒不归还这块土地,这样合理吗?
2025-12-10 19:08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父母因战伤致残,并且您本人也继承了他们的遗愿,愿意帮助照顾他们。因此,您有权要求对父母留下的遗产进行分割并拥有相应的一部分。 关于您提到的土地问题,由于您是通过婚姻关系继承的遗产,且该土地已经经过多次转让,可能存在产权纠纷或法律争议。建议您尽快联系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和处理,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您可以考虑收集相关证据,如土地使用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