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父亲今年10月3l日走了,1944年8月参军参加抗日战争,1958年响应国家号召全体复员,就地在本单位军械修理所脱军装变成军工,由于身体在战争中摔伤,于1983年由本单位病退,1985年移交大连市甘井子区民政局开工资管理。请问死后都应有哪些待遇?谢谢!
2026-01-13 08:46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父亲去世后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2006年修订)第十六条的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士官的遗属,在领取原籍或入伍时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再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加生活补助费。 抚恤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军人死亡后,其家属可获得一次性抚恤金,以及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具体数额应当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各部队关于烈士子女、烈士配偶和其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等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发放办法执行。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原则上随同本人档案一并转移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医疗救助。如果您的父亲生前有医疗保险,那么他的医疗费用将由医疗保险报销,超出部分可以通过医保账户支付或者申请社会救助。 请注意,具体的待遇可能因地区政策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详细查阅当地的民政部门或相关法规文件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同时,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或咨询,请及时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