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3年从单位买断工龄,从2004年起单位不再负担供暖费,因国家没有对买断职工供暖费的明文规定,本人也从未与物业签订供暖合同,故一直未缴纳,期间2次被物业起诉均不了了之,法院也从没有判决,2016年物业再次起诉,终审判决本人缴纳十几年的供暖费1万多元,刚下来几天。
2024-07-05 15:49根据您提供的情况,虽然您与物业没有签订供暖合同,但如果您实际上享受了供暖服务,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您与物业之间可能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只要物业提供了供暖服务,您作为受益人,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 您之前两次被起诉但未有判决,可能是因为当时物业的诉讼请求或证据不足,或者法院认为存在其他问题。但2016年物业再次起诉并得到终审判决,说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物业的诉讼请求成立,您应当按照判决缴纳供暖费。 如果您对判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但请注意,上诉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否则可能会维持原判。同时,即使您对判决结果不满,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否则可能会面临强制执行等法律后果。如果您认为判决存在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