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2017年7月在名车行全款购置一辆车,合同上约定2017年10月交付,但是车行在指定时间为能如期交付,由于当时和车行签订的购车合同没有约定车行在指定时间未能交付所承担的责任所以现在导致自己无法追究车行的赔偿。就此我和车行沟通让步答应车行推迟提车时间。 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律师,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应该怎么和车行签订协议不会让车行在后期延误我提车时间。 这种情况是签订协议好还是让车行给我一份承若书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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