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能够直接申请跨省地方法院强制执行吗?
2026-03-29 12:03《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在其他地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但需要明确的是,这些财产必须是被执行人在该地区实际拥有的合法财产,并且在该地区有相应的执行依据。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目的。如果在其他地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也可以通过司法协助程序请求当地法院予以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