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在浦东买的房子,合同规定2016年12月31日交房,但12月31日去收房时发现甲方没有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按照合同是不具备交房条件的。当日拒绝收房,但之后过了大概一个月我们还是同意收房了,拿了钥匙,甲方说会尽快解决问题。到目前为止,2017年的4月25日了,甲方仍然没有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没有拿到大产证,也不知道何时才能拿到。我的问题是:甲方在没有取得这个许可证的前提下违反合同交房,算不算是有效的交房,现在我还能不能要求甲方按照延期交房来付违约金,如果不能,有什么其他方法能追究甲方责任。
2021-07-26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