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五个人给老板放树挣工钱!有一个人树砸死了!他们都不是长期工,只是这次雇了他们几个!第二天放树的上午人砸死的,我把他们几个叫ABCDE!老板先联系的A,A又找的B,B找的CDE!都没有从中间拿钱,都是拿的工钱!出事的那天A有事没去干!B和C放的那棵树把C砸死了!我想问下这个没有去的A有多大责任?现在案子还在公安部!
2017-11-27 22:29《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