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中,原告郭某应当对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 (2)如郭某和县医院都不能就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使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应由谁承担不利后果?为什么? (3)如果郭某的母亲出具了证明郭某曾在县医院就医的证人证言,那么根据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来划分,该份证据属于何种证据类型?为什么? (4)本案的举证期限如何确定?如果郭某存在逾期提供证据的情形,法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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