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于2008年6月27日进入A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双方连续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时间分别为2008年6月27日至2009年6月26日,2009年6月27日至2011年6月26日。2011年6月初,公司以金某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结婚并怀孕生子为由提出解除合同。金某随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问本案中用人单位与金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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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解除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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