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2019年)3月份入职。试用期3个月,签订劳动协议是1年(劳动协议公司未给我一份)。公司本规定入职2年缴纳社保。2020年10月,因岗位提升,要求公司给我缴纳社保,公司要求我签订假的劳动协议,即2020年10月入职的劳动协议,用来给予局缴纳社保社保(此谈话内容有录音为证)。现在是2021年1月,我是否可以以公司前20个月未缴社保为理由 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且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补偿

2021-01-19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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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劳动合同的您可以去当地劳动局进行仲裁,没有合同的您可以去法院起诉

2021-01-19 22: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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