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院不予受理的案件下一步怎么进展?
2019-08-25 13:19《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经审查后,对具备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登记表。对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不齐备,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未移送的,或者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不相符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三日内补送。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分类装订后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移送审查起诉。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并结合你提供的信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未被变更刑事强制措施而被看守所释放,则人民检察院将不予受理,如果犯罪嫌疑人系被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的,人民检察院不得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到案为由拒绝受理。 三、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了解情况,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果没有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你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可请求人民检察院实施侦查监督,督促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而人民检察院仍以犯罪嫌疑人未被刑拘到案为由拒绝审查起诉的,你可以向该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