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同意给他人一半

2020-11-20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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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基于日常生活的需要,任何一方都有权作出处理决定,比如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或用于与日常生活需要相关的其他用途。但是,如果非基于日常生活的需要,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对共同财产未作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亦即,如果非基于日常生活的需要,一方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应当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不然则为无权处分,赠与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也认为:“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分的,但未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合法有效地分割之前,无法确定一方的份额一定是一半。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根据实际情况,男方也许只能分到40%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一方究竟得到多少份额是未定的。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2020-11-20 18: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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