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徐州恒大楼盘买了一处楼房,7月28号去银行办好了贷款申请(当时银行说贷款利率为4.89),贷款73万(前几日已交过定金以及认购书),7月30号去楼盘处交首付以及签购房合同,交完首付在该签合同时发现合同上本 人的姓名错误,楼盘处说合同今天签不了了, 要过几日才能重新签,这样银行贷款申请批准 的合同也只能推迟(签银行贷款合同需要购房 合同),本人等到8月4号去房管局申请购房合 同姓名的更改,然后14号重新到楼盘处签购房 合同,随即送到银行。8月16号银行打电话给 我说我的贷款利率变为5.3,上浮了10%,与售楼处协商无果。同期买房者贷款已批,利率不变。本人贷款年限30年 多花7.2万,望求助
2021-05-31 11:14一般情况下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