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朋友跟一个女孩子合租在一起,我朋友和那个女孩子10月份住进去的,跟房东的租赁合同上只留了那个女孩子的信息,交了房租和押金。约定的是每个月房租个人先交给那个女孩子,再由她统一把房租给房东。我是11月份月住进去的,搬进去的时候把房租和押金交给了我朋友,随后我朋友把房租给了她,押金她们分了。12月初那个女孩子在未协商和告知的情况下搬走了,并且没有交11月份的房租给房东。现在我们俩面临房东的追租,而且不补交或住满期限押金退不了。有找那个女孩子,但态度恶劣而且坚决不退还我们交给她的租金和押金,请问这种情况要向法院起诉的话可参考哪部法律哪些条款?
2017-12-08 1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