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好:我曾两次供职于同一家公司,现在仍在职。第一次是14年9月至15年8月,第二次是16年3月至今。两次供职公司都承诺办理社保,但必须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第一次供职由于个人我没有申请,第二次提出了申请但是老板以各种原因推脱。 这里请问律师,我应该如何收集证据?工资卡打款账户是老板或老板娘的个人账户,那打款记录能否好用?还有请律师帮我理出维护我相关利益所需运用的法律条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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