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海事部门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案例
2019-09-26 11:32公诉机关XX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1,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回族,专科毕业,住固始县。因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2014年10月27日经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盛道伦,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回族,中专毕业,住固始县。因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2014年10月27日经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4)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1、杨某甲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1、杨某甲及其被告人陈X1的辩护人盛道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陈X1、杨某甲作为固始县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负责对柳树、石佛、张老埠、汪棚、黎集、郭陆滩等八个乡镇的医疗市场进行监管,辖区内的顾某某、胡某甲、苏某某、李某某、杨某乙五人均因非法行医于2011年、2012年被行政处罚两次,2013年陈X1、杨某甲在对辖区医疗市场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再次查获顾某某、胡某甲、苏某某、李某某、杨某乙五人非法行医。为谋取本单位利益,陈X1、杨某甲以罚代刑,未将顾某某等五人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1、杨某甲作为卫生部门执法人员,为谋取本单位私利,以罚代刑,不将胡某甲等五人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X1、杨某甲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X1的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其并非为徇私情私利,隐瞒情况,弄虚作假,而是因单位工作实际;固始县卫生监督所成立有法制科及案件移送小组,责任不能由被告人陈X1全部承担;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坦白,建议对被告人陈X1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陈X1、杨某甲作为固始县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负责对柳树、石佛、张老埠、汪棚、黎集、郭陆滩等八个乡镇的医疗市场进行监管。该片区内有顾某某、胡某甲、苏某某、李某某、杨某乙五人均因非法行医于2011年、2012年被固始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2013年,被告人陈X1、杨某甲在对辖区医疗市场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再次查获顾某某、胡某甲、苏某某、李某某、杨某乙五人有非法行医的行为。为谋取本单位利益,被告人陈X1、杨某甲以罚代刑,未将顾某某等五人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致使顾某某、胡某甲、苏某某、李某某、杨某乙五人的非法行为未受到刑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