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名亲属15年10月13号因持刀伤人于16年3月被判有期徒刑2年,判决书刑期是2015年10月13日到17年10月12日,16年在看守所因工作把另外一个拘留人员鼻梁骨打折,丰台区法院判加刑8个月,共2年8个月,照此计算应到18年6月13日,可是我们到监狱管理局问他们说,是到18年12月13日这样算就是3年2个月,请问,应该怎么算刑期
8天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亲属的刑期应该是从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但是,如果按照您提到的情况,即因为另一名拘留人员受伤而被判处加刑8个月,那么刑期应该从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您的亲属的最终刑期应该是从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共计44个月。请注意,这只是一个估算,并且具体的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以实际判决为准。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