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首先感谢百忙之中能浏览我咨询的问题!两年前我因为借别人的高利贷还不了,我和对方达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我转让土地使用权给他,以每亩高出评估机构的价格达成协议,其中一部分抵扣欠款,另一部分是他通过转账付给我的。现在对方因放高利贷被抓了,我想收回土地使用权,可以吗?对方如果提出本金利息违约金,我该付哪部分,哪部分不该付? 谢谢作答!
2026-03-07 15:43您好,关于您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您与对方就债务重组达成了协议,并且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那么您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所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您可能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是否合理; 对方是否有能力或意愿偿还剩余款项; 您是否愿意放弃其他权利,比如债权人的优先权等。 在考虑这些因素后,您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并要求对方按照约定返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同时,您也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处理事宜应由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指导和协助。